前言
我要用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章12節中關於婚姻教導中一句話:「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來界定我個人對同性戀議題的回應。以下所陳述的內容並不代表教會或教會牧者們的立場。
首先,我想說的是,一般我們對這議題的回應,不是被引導成節節進攻,就是步步防守。就同性戀這個議題而言,當有些人正在從教會規章中逐字推敲以自我防衛時,也可能有一些人乾脆端出機關槍來掃射。本質上,這些回應都是一種本能反應,而非彼此回應。然而,本能反應帶來對立關係。我們應該做出救贖的回應,如同耶穌在浪子的比喻中所講的那位父親對浪子的回應。本能的反應也讓我們走向用說教來對抗同性戀的路線。
我們回應的方式應該是朝向路加福音6:32-36的經文所教導的:論到愛人,罪人也會愛,我們應該做的更多。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愛那愛他們的人。你們若善待那善待你們的人,有甚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是這樣行。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甚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路加福音6:32- 36)
同性戀者可以宣稱他生來如此、別無選擇。我很清楚同性戀議題本身的複雜性;我也絕不會想要過度簡化這些議題。然而,美國高等法院最近通過對同性婚姻的判決,就是過度簡化了這個議題的複雜性,這是由於「專家們」對於為什麼有些人是同性戀這樣一個問題,無法有一致的意見。有鑑於此,判決就更應該立基於人道面、社會面和政治面,也要考慮到此爭議經常是源於個人的野心。無論如何,這已經在宗教和商業團體中製造了很多恐懼,因為假使他們拒絕為同性戀團體提供服務,就會被牽連到毀謗的法律訴訟中。
1. 常識常理
作為基督徒,我們從聖經知道 神恨惡同性戀行為,視之為罪,所以我不需要再多加解釋。事實上,我們只需透過常識常理來思考,沒必要在哲學上或神學上打轉。
自然界的啟示
自然界中所透露出來的常識常理,可以看出兩性在生物學上的差異,並且這差異性有著特殊的理由和目的,即便偶爾會發生偏離正常狀態的情形。基督徒將異常歸因於罪帶來的結果,這個罪在我們生活看得見或看不見的各個層面上都影響了我們。然而,這樣的異常和自然界所顯露出的正常現象相比顯得微不足道多了。非基督徒也認知到這樣的異常現象,但歸因於其他因素。儘管同性戀的成因仍然是不確定,這自然界少數的異常所得到的支持,卻已經凌駕多數的正常了。
對於那些感到被拘禁在錯誤軀體的人,我的同情並不會有折扣;他們的感覺是真實的。但並非所有好的感覺都是對的感情,合法的感情也可能會變成淫穢不堪或具有破壞性。因此,如果我們沒有考慮好後果,就不要太快憑感覺行動。
諷刺的是,那些要求科學證據的人,卻很快地就放棄了自然界的啟示。自然界的啟示,不管是用投票、改變大眾觀念、引起同情,或是企圖把同性戀議題包羅萬象化,都並不能更改一絲一毫。若要違抗這個自然律,所能做的就是否認它。但是,若有人在高樓頂端踏出樓外一步,不管他信不信萬有引力定律,他都會往下掉。
若我們有包容性,並擁抱那些反對自然律者的意見,則通常會受到推崇。然而,對於異常的自然現象,我們不該只是為了迎合他人而改變我們的看法;也不應該要求別人同意我們的想法,卻不解釋我們為何和他們不同。歷史告訴我們:投票或改變觀念並不能使事情變得正確。相反的,若要活出真理,卻在思考上進入誤區,是會帶來破壞性的後果。
希特勒的烏托邦觀點就是一例。他相信這樣的理想國,一定是由金髮、藍眼、純粹亞利安血統的高等人類所組成。因為這樣的思維,他把德國人和猶太人的通婚視為不合法,甚至之後屠殺了六百萬他認為是有瑕疵的猶太人,帶有猶太血統的德國人也同樣被殺害,這是為了要阻斷他們後代的延續。
大自然有自己存在的法則,破壞自然律會產生可怕的後果。自然界給了我們眼見的答案,然而卻因為人類自私的慾望和動機而被忽略了。因此任何的歧見都被視為對彼此的威脅,我們也就無法在只顧自己與自我本位的心態下,有一個合宜的對話。
複雜性
更糟的是,性傾向的議題被政客、反宗教人士、甚至一些自由神學主義者拿來搧風點火。他們認為議題必須從文化角度切入,聖經教導已經過時。所以有些基督教會竟然已經公開接受同性戀牧者在教會服事。
同性戀群體倡議者的主要論述之一,就是他們將同性婚姻稱為「兩個碰巧是同一性別的成年人之間的相互承諾。」他們說,這種結合是彼此偶然的相遇,但與「一夜情」相距甚遠。不幸的是,研究顯示同性戀生活方式經常導致和健康以及道德有關的社會性弊病。有人說這樣的關係是「友誼的錯亂」,錯亂需要治療,而不是僅僅給予同情或接納它為另類的生活型態。
道德指南針的失落
可以美化醜陋真相的合理解釋並不多。「醜陋」被視為美好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失去了道德的指南針。沒有道德指南針,等於是在情感上、情慾上和經驗上缺乏了倫理依歸。如同聖經中士師記的時代,他們以「個人行他們眼中看為正的事」為引導,拒絕了追求真相和符合邏輯的論述。
因此,我們現今這樣一個道德墮落的社會,與士師時代相較,並沒多大的不同,但那個時代他們至少有些他們自己的堅持。今日,相對主義支配了這世代!再者,一些居高位者,因著個人私心和私利,煽動沒有倫理基礎的價值觀。追求自我滿足和明目張膽地高舉人本主義,是這個社會逐漸沉溺墮落的病根。我們自詡人類文明不斷地進展中,但卻不知不覺地失去引導我們的道德指南針。
2. 合宜的態度
愛的原則
我們應該如何回應這些性傾向及性偏好和我們不同的人呢?光是常識常理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經常因這些常識常理看起來鐵石心腸和無情冷漠。我們需要實踐耶穌在路加福音6:33中所教導我們的,並主動和那些反對我們的人交流。透過愛心的言語,讓感覺生命陷在困境中動彈不得的同性戀者,相信他的確可以有另一種選擇。他可以選擇不要單單聚焦於滿足自己內在的慾望,而是專注信靠上帝,像那些因著信奉上帝而進入異性婚姻的人。
自我滿足來自於我們的罪性。使徒保羅在歌羅西書3:5告誡我們:治死淫亂、汙穢、邪情、惡欲和貪婪。因為這些都是偶像崇拜,源於對自我的膜拜。
神的形象
表明個人的情感和慾望並不會使人低人一等。假使真的會,我們就有麻煩了!因為成為一個信徒之後,我們仍在犯罪。不管我們的性傾向如何,我們都是按著 神的形象所造的。在 神的眼中,我們都是極其貴重。但很特別的是,同性戀者單單以他們的性向來定義他們的人性價值。然而,如果他人用同一尺度來衡量他們,他們就感到生氣。
回應
我們的回應必須如耶穌的回答: 愛!並且不定罪他們;給予有尊嚴的對待,就像對待其他的人。這並不意味著基督徒在原則上採取妥協,而是我們用良善、恩慈、溫柔向他們顯明上帝的愛,並像耶穌對行淫的婦人所說的話「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謬誤的推論
道德相對論者喜歡模糊化對錯的界線。他們認為沒有客觀的真理這回事。他們認為基督徒沒有容忍肚量;我們若認為是真理的,就會強加在他人身上。諷刺的是,法院對同性婚姻的認定不也是強加在別人身上?在他們對待持反對意見的人的方式上,他們不也極為缺乏常識常理和合宜舉止嗎?他們對他們的霸道不感到愧疚嗎?這相同的控訴也是他們經常對基督教團體提出的。
我們可以輕而易舉地發動抗議,或者在公共場合製造騷動。然而,這不是我們要做的,我們反而要藉著常識常理和合宜態度,以溫和的言語指出他們決定的錯謬。常識常理提醒我們不以火止火,更不要助長火勢燒到自己;合宜態度提醒我們不要站在道德的至高點論斷他人。上帝要我們行出這些合宜的舉止來贖回他們,如同耶穌做在我們身上。在這個墮落的世界,願 神給我們智慧使用這兩個普遍法則。
3. 正確回應
我建議以下這兩項回應的方式
A) 一般性回應:針對信徒和非信徒。目前公立學校廁所使用的爭議可以作為我們探討的立基點。
傾聽和提問
無論是攻勢或防守,我們都要提問。若對公廁設備沒有找出使用的定義,我們應當避免先下結論。我們討論使用的廁所,是有數個隔間且不分性別的廁所,還是只有一個小隔間但不分性別的廁所?假使是後者,在空間不大的建築物和醫院都已經有類似的廁所在使用了。假使是前者,認為男女兩性對於共同使用一間廁所會感到自在,難道不是很冒失的假設?他們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有花時間去聽聽或問問別人的意見嗎?
不要強行他人認同個人經歷
再者,假如性傾向是個人的選擇,我們就不該把這樣的選擇或喜好強加在他人身上。反之,我們應當合宜地視之為個人隱私,特別是在性行為相關的領域上。
我們給他們的建議
我們在必須的情況下,應該私下與朋友、相關專業人士、或精神輔導員討論我們的掙扎。即使是異性戀也不會把他們所犯的姦淫公開給大眾!保羅覺得這是冒犯他人,所以在以弗所書5:12提到:「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
溫和對待
最後,讓我們不要只是因為別人的想法與我們不同,便去譴責他們。我們要尊重他人。我們都是按著 神的形象所造。在 神眼中,我們都是罪人,唯一的不同就是我們是蒙恩得救的罪人。所以,謙和有禮的對待他人不只是恩慈的行為,也是合情合理之事。
B) 基督徒的回應
第二種回應是從基督徒的觀點出發。
人人平等
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須確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賦予我們不可剝奪的權利,即使關乎使用公廁這樣世俗的權利。如同我們關注在 神面前的平等,我們也不要忽視在法律之前的平等。因為在世為人,一個人的全人並不能單從性傾向去決定,我們應從不同的領域和面向去定義。在和與我們有差異的人打交道時,我們要小心和警醒不要輕易地被蒙蔽了雙眼。
神愛我們每個人
其次, 神愛每個人亦如祂愛我們。我們不應該定罪或批判他人,我們反而要像上帝對待他們那般來對待他們。這並不意味著肯定他們或他們的行為。即使以色列人悖逆上帝,上帝依然愛他們。在路加福音6:32-36,耶穌要我們超越世界的愛,祂說:「你們若善待那善待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是這樣行。」(路加福音6:33)
好的足球運動員會去踢球,而不是踢對方球員。同樣地,我們是去「踢」罪,不是去踢犯罪的人。上帝也是這樣對待我們。如果我們繼續犯罪下去,唯一可以決定去「踢」誰的是 上帝。現在,上帝已經決定我們要彼此相愛,甚至去愛我們的敵人。若我們把 上帝愛的命令稀釋了,就是違背了祂的旨意。基督徒的回應是很清楚的:愛世上的人,甚至是那些不同意我們或反對我們的人。
結論
美國第四十任總統隆納雷根促成了不同意識形態的政治聯盟,這後來被人稱作「雷根革命」。他卻這麼談及此事:「他們稱此為雷根革命。好吧!我接受。但是對我而言,這總是比較像一個偉大的發現,發現我們的價值觀和常識常理。」
高等法院對同性婚姻的判決,迫使我們重新發現我們的價值觀和常識常理。因為未能善用我們本身有的常識常理,造成未能看見顯而易見的事實,進而導致我們在行動上無法有合宜態度去應對。
和不同性傾向的人建立友誼,並沒有錯也沒有犯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這也是耶穌在世的時候的作法。朋友應該帶給他們的朋友祝福,但我們可以給朋友最大的祝福是耶穌基督。在這個無知無神的社會中,讓我們運用常識常理並合宜的態度來榮耀我們的 上帝,從而吸引男人女人歸向我們的 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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